安全保卫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-12-08 浏览次数:0

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搞好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,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: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;责任落实到人;经常开展以防火、防盗、防水淹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。

二、建立学院治保委员会。治保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,书记、副书记、教学副院长和行政副院长任副主任,各系主任和其他行政人员为委员,行政办公室一名同志负责日常事务。治保委员会将治保、消防工作落实到学院教学楼的每个场所和个人。

三、认真履行日常和节假日的值班职责。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,遇到突发事件或无法处理的问题,应及时报告学院领导、学校保卫处,以免造成重大损失。

四、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消防器材的检修、维护和对灭火器、消防拴的使用培训。

五、琴房、舞蹈教室、电钢琴教室、计算机音乐教室、录音棚、小剧场、服装库和乐器库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,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。

六、学院重点防护部位要安装防盗门或防盗设施,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。

七、学院教学楼内严禁使用“电炉子”、“热的快”等易引发火灾的大功率电器。

八、琴房、舞蹈教室、小剧场等处的钥匙实行统一管理,电钢琴教室、计算机音乐教室、录音棚、服装库和乐器库等处的钥匙由专人保管,未经行政副院长批准不得配制,一旦丢失,应及时报告行政办公室。

九、落实治安、消防检查制度,责任到人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,如处理不及时造成事故的,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十、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,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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